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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或非法使用租賃物時 出租人應如何處理?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故依上揭規定,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使用租賃物(房屋)或供非法使用時,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實務上大多會於租賃契約明文約定承租人未依約定或違法使用租賃物時,出租人得提早終止租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