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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有哪些權限?
 ●聽取報告之權限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會計表冊及監察人報告之權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形成決議之權限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按原條文後段係規定:「...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之「得」字易生爭執,且與前段「由董事會決定之」之旨趣未盡相符,故修正本條文字,以明確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是故,針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股東會對此些事項皆有形成決議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