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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決議之標準為何?

 決議之標準分為三種:
●普通決議: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較高之標準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通過決議。原則上,若無法令,章程另有較高標準才能作成決議之規定,只要達到普通決議之標準即可通過決議。
●輕度特別決議: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方可通過決議;如對轉投資總額限制之解除議題(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營業或財產之重大變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變更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公司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等,皆須以輕度特別決議方可通過決議。
●重度特別決議: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之同意,方可通過決議,如修正前舊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所定公司之解散或合併等,皆須以重度特別決議方可通過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