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他人車胎已使車胎不堪使用,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之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刺破車胎,在使他人無法自由離去,則尚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二罪成立牽連犯,從一重罪(強制罪)處斷。 民事上則依民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