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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六條 (一)當事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的,繼承人應該於當事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死亡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繼承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二)如果死亡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三)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應該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報。 (四)當事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兩岸關係條例實施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台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期限為四年),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六)大陸地區人民如取得在台戶籍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七)香港居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