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科學鑑定,無屍命案被告判重刑〈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開設美語家教班的女老師張靜華「無屍命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合議庭根據在被害人臥房浴室採集到的手掌紋、腳掌紋等科學驗證證據及七大事證,認定盜領張女存款的李正位,就是殺害張女並棄屍的兇嫌,三日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李正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控收贓並協助盜領財物的李某胞妹李桂芬,則因不知情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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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0572$]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稱之違「證據法定原則」,惟如何情況下才能達到認定有罪,依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唯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無為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七十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