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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多,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畢業季節將屆,大批社會新鮮人步出校園求職,因為社會經驗不足,最容易上當,勞工局整理出幾種常見的詐騙手法,包括要求求職者先買公司產品,例如保養品、血氣循環機等,購買生前契約的案件則從今年初大幅增加,約佔三分之一,另外,還有公司要求求職者購買未上市股票,非法吸金,同時經常變更勞動條件或改變薪資計算方式,讓員工在領不到薪資的情況下自動離職。另外,警方根據過去接獲報案分析指出,很多新鮮人被錄取為「儲備幹部」、「行政助理」,必須先繳錢接受推銷訓練及輔導,正式上班後還被公司強迫推銷近十萬元貨品,如果在「試用期」內沒有將貨品推銷出去,不但遭解聘,而且連一毛錢的薪水也領不到。 法律教室: 求職被騙,涉及「契約自由」原則和「詐欺」兩各法律上重要的核心觀念。契約自由包括締約自由、相對人自由、內容自由、變更或廢棄的自由及方式自由五種。但契約自由原則是建立在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之上。倘涉及詐欺,依[$92$]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此外,尚可能涉及刑法上之詐欺罪,〈[$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刑法上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即被告〉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之行為,以致於造成財產上之損失,而行為人因此獲有財產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