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是米蟲」妻罵夫判離婚〈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北市內湖一名石姓忠孝與妻子感情不睦,以妻子罵他「軍人是狗屁,軍人是米蟲」告上法庭訴請離婚。
承審法官認為,雙方互控長時間立正訓話、趕到儲藏室睡覺,應非虛構情節,但未達到夫妻生活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不構成離婚理由。但以「軍人狗屁、軍人是米蟲」等具有貶抑、侮蔑、嘲諷和侵犯人格尊嚴的言語辱罵,則已經逾越夫妻生活上可以忍受的極限,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判准石與妻子離婚。
法律教室:
我國關於判決離婚知事由於[$1132$]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不採絕對之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即使婚姻有破綻(破裂)但有過失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實務勝至認為若雙方都有過失,則過失較重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又所謂「重大是由年以維持婚姻者」,實繫與法官主觀認定如本案例法官及認為長時間立正訓話、趕到儲藏室睡覺尚未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而罵先生米蟲卻已經逾越夫妻生活上可以忍受的極限。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