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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三十萬,給三千萬,溢領借款,依詐欺罪移送〈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台南市一名捆工潘○○向第一銀行申請現金卡,七月中旬意外發現借款額度從兩萬提高到卅萬元,且隔天能繼續借款,便每天借款卅萬元轉入合作金庫帳戶,借款金額高達三千萬元。第一銀行日前發現異狀,趁他領錢時報警處理。潘○○表示,領到的錢都拿去投資及繳納母親醫藥費,無法歸還。警方將他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本案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很有問題的。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行使詐術,此詐術導致了他人陷於錯誤,此錯誤並導致了其為處分財產之行為,而此一處分財產的行為又導致了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就本案而言,必須先探討「不作為詐欺」成立的要件,一般認為,不作為可當作一種詐欺手段,例如中古車行老闆出售一部曾發生事故的二手車,未告知買主真相。此種情形,因相對人明顯的欠缺經驗,不告知會引起重大損害、未告知的事實對於相對人非常重要,所以中古車行老闆可能構成不作為詐欺。但有學者指出,不作為的詐欺與利用既存的錯誤並不相同。如果他人所生的錯誤並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作為所引起,且行為人對於其他人的錯誤在法律上並無闡明義務時,便只是利用既有的錯誤,而非詐欺,法律上對此並不處罰。其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的謙抑性,對類此案件想以詐欺罪相繩是有困難的。當然,民事上銀行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額的借款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