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生父是誰,殘忍生母遺棄嬰而致死〈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發現死亡棄嬰案,警方尋獲男嬰生母黃姓女子,黃女坦承因在茶藝館上班,有許多男友,不知嬰兒父親是誰,所以才不想要該嬰兒,自行在家中浴缸接生後,任憑嬰兒哭泣,仍狠心將嬰兒包在塑膠袋丟棄,致造成嬰兒窒息死亡,警方訊後依殺人、遺棄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30031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1170$]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保護的義務。所以父母將嬰兒遺棄致死,將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犯罪。又實務上認為,本罪客體僅指無自救能力之人,並不因該人身處何地,有無第三人保護而改變其無自救能力之身分。因此,將嬰兒棄於醫,該嬰兒仍屬無自救力之人。不過本案生母是將嬰兒包在塑膠袋內丟棄,恐怕有殺人的嫌疑。實務上認為應視行為人主觀有無故意予以餓斃之決心,其死亡是否為行為人所預見發生而定,分別情形論以消極殺人罪或遺棄致死罪。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