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撞工程車,復興航空將請求國賠三億(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復興航空班機今年三月在台南機場降落時發生撞上工程車,非安會十月三十一日公佈調查報告,因肇事原因指向空軍機場管理單位和施工包商,復興航空決議將提出九百萬美金(約新台幣三億多)的國家賠償,將創下國賠最高紀錄。
法律教室:
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可分為三種情形: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
關於請求國賠之程序略述如下:
一、請求時間: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行使;或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行使。否則逾上述法定期間即不得提起請求。
二、請求程序:
採取協議先行主義,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以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之後,雙方若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三、拒絕賠償之處理: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外,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四、訴訟途徑:
採雙軌制,可循民事訴訟途徑直接求償(國家賠償雖屬公法事件,但依法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但起訴前,須先進行協議程序。另外,也可於提起行政訴訟時,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給付。此時,須向行政法院提起。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