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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站上張貼自己的私處照片,妨害風化被捉〈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家住台北縣的同性戀蕭姓男子,先前已多次前例,已遭警方查獲卻仍不知悔改。又於去年八月開始涉嫌利用公司的網路設備上網申請帳號,並多次在公司和網咖店內,在雅虎網站設立網址,張貼自拍或蒐集其他不特定男性對象的私處照片「徵友」;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將他依妨害風化等罪起訴。 法律教室:   依大法官第四○七號解釋,刑法上所謂猥褻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因此,不論散播之目的為何,只要所散播之物符合上述之要件,即可認定為猥褻。 依[$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播送猥褻之圖畫,以供他人觀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又其為散播猥褻之圖片,而自行拍攝自己之私處或蒐集他人之私處照片,已觸犯同條第二項,法定刑責與第一項相同。惟因該名男子自拍及蒐集之目的係為於網路上散播,故有方法結果關係,依同法[$300055$]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若該名男子於網上張貼猥褻圖片係為促使人為性交易,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自拍、蒐集照片部分,與張貼促使人為性交易有方法結果關係,從一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