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撞死婆婆,判刑七年兩個月〈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去年轟動一時的媳婦開車撞死婆婆案,花蓮地院合議庭宣判,法官認為鄭姓媳婦無殺人故意,但有傷害致死事實,判處鄭女七年兩個月徒刑。去年某日傍晚,鄭姓媳婦和丈夫出外飲酒後開車返家,看見八十五歲婆婆坐在門口乘涼,或許是黃湯下肚影響,鄭春美非但不減速,反而猛踩油門加速朝婆婆撞去,婆婆逃避不及應聲倒地,送醫急救卻傷重不治。案件發生後,轄區分局對鄭姓媳婦實施酒測,達零點三四毫克,而鄭姓媳婦在接受警方偵訊時,對自己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強調本來只是打算嚇嚇婆婆而已,想不到一時失手,錯把油門當煞車。
檢察官偵結後以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十年。惟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反覆審視,認為鄭春美沒有殺人故意,但確有開車衝撞婆婆傷害致死事實,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嫌判決七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依案例報導事實來看,要與大家簡單的說明,媳婦開車撞死婆婆究是屬於殺人罪或是傷害致死罪。殺人罪是規定在[$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傷害致死罪是規定在[$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構成要件來看,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在主觀犯罪意識上,若是基於殺人故意,而為殺人的行為,並如預期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即成立殺人罪;但是行為人在主觀犯罪意識上並不是基於殺人故意,而是傷害故意,但卻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應成立傷害致死罪。這是因為在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的不同。本案例報導中,強調婆媳關係的不睦與媳婦殺死婆婆似乎有著密切的關聯,我們不能否認行為人潛藏的動機,但是在刑事證據的調查與認定,婆媳關係的不睦,只是行為主體的確認而已,至於是否成立何罪,則是另外一層犯罪評價的標準。
案件發生後,轄區分局對鄭姓媳婦實施酒測,達零點三四毫克,而鄭姓媳婦在接受警方偵訊時,對自己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強調本來只是打算嚇嚇婆婆而已,想不到一時失手,錯把油門當煞車。檢察官偵結後以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十年。惟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反覆審視,認為鄭姓媳婦並不具備殺人故意,但確有開車衝撞婆婆傷害致死事實。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主觀犯罪意識上並不是基於殺人故意,而是傷害故意,但卻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因此不符殺人罪之構成要件,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予以改判頗令人肯定。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