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同事法網難逃〈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三軍總醫院羅姓與謝姓清潔工友,明知被害女同事是身心障礙者,涉嫌以一同喝酒聊天為藉口計誘,強邀被害人到賓館強姦得逞,事後還要被害女子支付賓館費用。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羅嫌、謝女行為惡劣,均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起訴,並求請法官加重其刑。
法律教室:
本案例報導的事實,其實經常發生在我們週遭,尤其是年輕男女時常利用約會或是與朋友聚會時,藉由酒精催化,或麻醉藥品,使被害人陷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的狀態下,將其性侵害得逞。因為在被害人陷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的狀態下,並無意識,也無自主及意思決定能力,在這樣的狀態之下與其性交,及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另外,在民事法律之規定,如果在「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的狀態所簽的契約,或是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30024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報導案例中,羅姓與謝姓清潔工友,涉嫌計誘另一名殘障女同事到賓館強姦得逞,事後還要被害女子支付賓館費用,已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乘機性交猥褻罪」。另外,該案例之行為人有兩人,依照[$300028$]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為羅姓與謝姓清潔工友在計誘另一名殘障女同事到賓館強姦得逞,事後還要被害女子支付賓館費用的過程中,兩人皆有犯意的連絡與犯罪行為的分擔。故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羅嫌、謝女行為惡劣,均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起訴,並求請法官加重其刑。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