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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罰娼不罰嫖」,嫖客也可能有罪〈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網路色情氾濫,許多人透過網路尋找一夜情或者尋找性交易對象。台北市警方查獲一起利用聊天室,進行性交易的案件。一名在竹科上班的電腦工程師,利用聊天室找上一名年僅十二歲的國小六年級女生,兩人最後以六千元代價完成性交易。 該小六女生表示,因父親經商失敗,所以不得已只好透過網路援交。 法律教室: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68$]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又依[$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般人都認為「罰娼不罰嫖」其實不盡然。如本案,該名工程師因性交易對象係十二歲的小六生,故依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應受處罰不能免責。 小六女生又應受到何種懲罰?分為於網路上散佈從事性交易訊息及與人性交易兩部分討論,玆分述如下: 小六女生於電腦網路上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75$]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惟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係刑法之特別法,仍應適用刑法的原理原則,又依[$300018$]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本案,小六女生才十二歲,所以其行為不罰。 另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65$]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若該小六女生本身只是從事性交易,本身並沒有另外犯其他的罪,則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換言之,小六女生也不用受到行政罰。 縱上所述,本案變成嫖客有罪,性工作者反而可能無罪,所以網路援交者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