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也跟人家爭取子女監護權?〈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有一位7歲的潘姓男童因父母離異而一直與外公住在屏東,今年二月卻被母親帶走。詎料,母親和同居男友以鐵條、水管毆打,甚至還用BB彈射入肛門,導致男童全身上下都是傷痕。男童的外公瞧見子己的外孫被虐待成這副模樣,決定大義滅親控告自己的女兒,並且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法律教室:
原則上子女由夫妻共同扶養、監護,這並無疑問。若今日夫妻離婚,則夫妻一起行使監護權的機會不大,所以爭奪子女監護權變成離婚後另一重大事件。監護權該如何分配?除了父母以外,其他人有權爭取嗎?
依[$1135$]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其實父母本身可以自己協議好,是要一起或是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這部分應不會有分配上的爭議。但若無法協議,則勢必需要透過法院來解決,那分配就非常客觀了,因為法院是依據各種條件,去評估對小孩可能造成影響的各種條件,並聽取社工人員所提供之各種資料,誰對小孩最有利,就會將監護權分給那一方,甚至可能最適合的人選非父或母,而是第三者。
[$1136$]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有列舉幾種條件供法官參考,這也提供可能需要爭取監護權之人參考,分述如下: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本案,外公只要提起非訟,並且於審判中能夠證明小孩與他住一起對小孩極有利,法官也是有可能將小孩監護權判給他。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