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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爹不是我!?〈法律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北市一處眷村七十二歲的王姓退伍老兵四年半前花了半數退休俸,迎娶當時廿六歲的大陸姑娘「小玲」為妻。嫁到台灣兩年後,她在台產下一女。現在小孩兩歲多,臉蛋長得是和媽媽一個樣,但一點也不像爸爸。王老先生特別選稍有年紀、在大陸算是「中古貨」的女子為妻,最終還是戴了綠帽,而且得幫大陸情夫養孩子。 法律教室: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近五年來外籍結婚登記數每年都超過十萬人,外籍新娘的生育率一般都高過於本地婦女,在生育總數上,1998年外籍與大陸新娘所生嬰兒數占台閩地區嬰兒出生數的比例為5.12﹪,至2002年已經提升為12.46﹪,也算是幫台灣解決單身及舒緩人口老化的問題。只是遠渡重洋嫁到台灣來,沒有感情基礎,難保有些人不是為了淘金,其實在家鄉另有意中人,像本則新聞一樣!   依[$1145$]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以,本案中小女孩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法律將她推定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推定小女孩的爸爸就是媽媽現在的丈夫囉!不過法律上的推定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所以同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ㄧ方均得提起否認之訴,證明小孩子不是妻自夫受胎而生,就不必養別人小孩。   不過,第二項但書也強調提起否認之訴須在「知悉子女出生一年內為之」。一年的期間,在法律上稱「除斥期間」,一年內沒提就不能提了,因為是法條明文規定,法院對這點是很堅持的。最主要的立法目的是要早日確定親子關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所以本案中如果小女孩出生時,王先生就已知情,現在就沒輒了。至於小女孩的生父可否認領?答案是「不行的」,因為[$1147$]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生父認領是適用於「非婚生子女」,所以「婚生子女」就不適用。本案中,小女孩已經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沒提起否認之訴勝訴前,還是不能認領的。   其實我認為,小孩子不一定要自己的親骨肉嘛!不論如何,當是一個可愛的小生命,既然沒有親生骨肉,就當作自己的親身骨肉養育又何妨,也是一種社會救助。據我所知,向家扶中心認養國內小朋友,都要排一年以上的隊,有個天下掉下來的禮物也不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