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閨秀未婚懷孕,冒名產子〈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陳姓男子與林姓女友相戀多年,林女不小心懷孕,因不想未婚生子,便冒用堂姊的健保卡赴醫院生產,因而發生生母是堂姊的問題;經戶政人員指點,透過法院訴訟做DNA親子鑑定,林女才得以完成孩子的出生登記。
陳姓男子與林姓女友相戀多年尚未結婚,林女卻意外懷孕;由於雙方在地方都是有名望的家族,擔心未婚生子有損門風,林女便向她堂姊借用健保卡到台北榮民總醫院生產,產下一子。林女產後為男嬰辦理出生登記,在戶政人員勸說下,也覺得若將錯就錯,依林女堂姊的出生證明做戶籍登記,日後會影響香火延續,因此返家召開家族會議,決定既然日後要結婚,應該勇敢更正錯誤。
但榮總不願重新開立證明,林女只好向士林地檢署自首偽造文書,以證明自己的生母地位。檢方偵查時要求陳姓男子、林女、林女堂姊、男童等人做DNA鑑定,確認林女的生母身分。檢察官念及林女的犯行情節輕微給予緩起訴。
法律教室:
天下事無奇不有,竟然連生孩子都可以假冒,真是令人咋舌,本案中的林女以堂姊的健保卡至醫院生產,使醫院誤信林女的身分是她堂姐,這樣的行為究竟觸犯的是[$300229$]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或[$300226$]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偽造公文書罪呢?
依我國實務見解【法85檢字1659號】:「按公立醫院與病人間之權利義務雖為私法法律關係,惟公立醫院醫師本其公務員身分所作之醫療單據,仍屬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其經他人變造仍成立變造公文書罪。」由於本案中林女至榮民總醫院就醫,榮民總醫院在我國醫療體系上屬於公立醫院,因此林女所犯為[$300226$]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林女在檢警尚未發覺犯罪前向檢經單位承認犯罪,符合[$300062$]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並非所有犯罪向檢警機關坦承皆可符合自首的條件,第一、必須要是未經發覺的犯罪,若是已經發覺的犯罪而向檢警單位承認則屬於投案,不是自首,並不符合減輕其刑的要件;第二、必須是自己所犯之罪,若是他人所犯未被發覺之罪,則屬告訴或告發;第三、必須自願接受裁判,也就是必須在檢警機關可以隨時置於公權力審判的狀態下,符合這三個要件乃可稱之為自首。
本案中林女於戶籍登記前向地檢署自首,僅成立上述之偽造公文書罪,若林女以堂姐身分向戶政機關為登記,還可能觸犯[$300229$]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年輕男女因為貪戀一時的快感,不僅要對一個小孩的未來負責任,還要負上刑事責任,雖然罪行輕微,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但是仍提供一個借鏡,做任何事之前應該深思熟慮,而不是事後再找方法來彌補,卻弄巧成拙,反而讓自己吃不完兜著走,實在得不償失。
發佈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