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騙妹先告本金再告利息〈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陳姓兄妹的父親過世,哥哥向妹妹宣稱她應分擔五百多萬元的遺產稅,妹妹給了錢後才發現受騙。她把哥哥告得判刑並把錢吐出來後,又向哥哥要利息。最高法院最近判決哥哥應再給妹妹一百七十二萬九千多元的利息確定。
陳姓男子的父親於民國八十年一月死亡,他負責處理遺產繼承事宜,雖明知可以用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也沒有支出特別的規費,卻在八十三年八月找了媽媽、兄弟姐妹等十一位繼承人開會,詐稱必須繳清遺產稅才能辦理遺產登記,包括五千一百多萬元的遺產稅、一百六十萬元的罰鍰及二百八十萬元的規費,平均每人應分擔五百零六萬餘元。
陳的妹妹不疑有詐,立即簽發五百零六萬餘元的支票給哥哥並兌現。後來妹妹發現有異,向三重稽徵所查核,才知道哥哥已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稅,根本不必再繳遺產稅,因此狀告哥哥詐欺。
陳因此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並於九十年六月把五百多萬元退還妹妹。妹妹一撥算盤,發現從民國八十三年到九十年的將近七年,五百多萬元的利息應有一百七十二萬元,堅持哥哥應再給她這筆利息;哥哥不肯,兄妹倆又吵上法院。
陳主張他曾代繳其他稅款,妹妹也應該付其中的十一分之一,他支出的款項可與本案的利息抵銷。法院調查後認定,陳所指代付的地價稅款項,是母親以出租三重宏仁醫院每月五十多萬元的租金支付,無所謂抵銷的問題,因而判決哥哥敗訴。
法律教室:
親兄妹明算帳!這不只是俗話說,在法律上也可以這麼做,人與兄弟姊妹的關係雖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屬於很親近的親人,但隨著年齡慢慢成長,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立業,一些債權債務關係也必須要分清楚,避免爭議,尤其目前社會上最常發生兄弟姊妹因繼承父母親遺產而發生的財務糾紛,因此在父母親過世,開始發生繼承時起,債權債務關係更要小心謹慎的處理。
依我國[$1236$]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關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繼承,僅從被繼承人死亡的一刻開始,實務上一些兄弟姊妹脅迫他方事先拋棄繼承,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因此沒有任何效力,俟被繼承人死亡,仍得請求做遺產分配。
本案中陳姓男子他負責處理父親遺產繼承事宜,雖明知可以用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也沒有支出特別的規費,卻找了媽媽、兄弟姐妹等十一位繼承人開會,詐稱必須繳清遺產稅才能辦理遺產登記,此乃符合[$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所謂「詐術」,乃明知不實之事實卻向他人謊稱為真實,使他人陷於相信而交付財物,陳姓男子明知可用土地抵繳遺產稅,卻向其他繼承人謊稱需要繳遺產稅才辦遺產登記,使其妹妹信以為真,交付陳姓男子五百萬元,此乃刑事上詐欺之罪,而民事上其妹可請求返還。
另外,在妹妹給付陳姓男子五百萬元之後,至陳姓男子返還這段約七年的時間中,五百多萬元的利息應有一百七十二萬元,此部分陳姓男子並無法律上原因獲得,並因之造成其妹的損失,其妹可依[$185$]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因此,侵害他人權利不僅要返還本金,利息的部分也必須償還,侵害他人者不可抱著僥倖的心態!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