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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丹少東走私海洛因,二審仍判死刑〈解說:王秋滿律師〉
新聞: 味丹企業少東楊世銘被控走私100塊海洛因磚,雲林地方法院去年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林在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日前二審時,認為楊世銘毫無悔意,惡性不改,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楊世銘以10萬美金購向毒梟山老大買15塊海洛因,承諾代為轉運85塊到台灣,總共100塊重量30公斤,以魚貨夾藏從越南走私來台。檢察官起訴時,對楊世銘求處死刑,二審法官認為,楊世銘出身良好,無論求學過程和就業條件,比一般人更優勢,竟不努力向上貢獻社會還走私毒品,惡行重大,且犯後毫無悔意,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海洛因〈台語俗稱四號仔〉,依 [$91143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甚強。 依 [$91143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最輕即應被科處無期徒刑,故而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另值得提醒的是,東南亞及大陸地區為國人最常出入旅遊、經商的區域,但也是毒品主要的生產及輸出地。國人切忌為人攜帶行李,以免內藏毒品,無端誤觸刑章,更不要明知故犯,以免後悔莫及。 新聞中的楊姓少東,本身已有良好的身世背景,竟不知好好珍惜,卻仍是為了一己之私利,走私販賣毒品來賺取暴利,法官會這樣審判,不外乎也是為警惕達官顯要和社會大眾,絕不可因貪圖暴利而做出影響社會及下一代健康的販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