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救性侵被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新竹縣某寺廟陳男被指控拘禁邱姓女子數10天,在一段期間讓她光著身子每天性侵,有用假陽具凌虐。但法院審理時發現邱女記事本中,記錄他們5年來多筆與陳男有性行為及交易「捧場」金額之內容,最後僅就傷害部分判刑五個月,有關強制性交等罪皆無罪收場。
35歲邱女指控,她認識在寺廟工作的陳男一個月後,就被他下藥性侵害,醒來陳男表示有拍裸照與性愛光碟,要求邱女要配合他性愛等等;96年8月間陳妻出國,陳男要她到作伴,否則公布性愛光碟等。8月11日她與陳男見面,表示她想分手卻被他毆打,同時限制她行動,被拘禁的10多天都被陳每天性侵或以假陽具凌虐,直至22日她趁機會逃出。
陳男否認表示,他們是91年5月間在酒家認識的,後來變成男女朋友,96年8月邱女找他,每次性行為都是她自願。審理時,邱女改口說自願到陳男家,但她是想要取回性愛光碟才留下被性侵的,又說手機被他拿走無法對外聯絡,經調閱通聯紀錄後,查出她曾打給家人。法官還發現邱女筆記本,寫著5年來與陳男的性交易、地點、次數與金額等;雙方簡訊往來、及信件皆以「老公」、「親愛的」稱呼對。
法律教室:
依上述案件陳男被婚外情的女朋友指述,因日前被陳男使用藥物將邱女迷姦,同時拍下性愛光碟,同時借用陳男之妻出國,於是再對邱女以持有性愛光碟為由,多次性侵她,有關上述陳男運用藥物將邱女迷姦部分可能觸犯[$300236$]刑法第221條,倘該藥物係屬於藥劑,則有[$300237$]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成立之虞;關於性侵害後 將其性愛過程,未經邱女的同意下拍攝性侵過程,可能觸犯[$300337$]同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至於邱女因提出分手卻遭傷害,同時還被扣禁,可能會觸犯[$300297$]同法第277條傷害罪及[$300323$]第302條私刑拘禁罪。綜上,關於妨害自由及妨害性自主罪最後被法院認定為無罪之關鍵,在於陳男與邱女重要的簡訊內,除他們都以「親愛的」相稱,同時法院審理時意外發現雙方結織在酒店內,每次他們性交易的地點、次數、金額等記載在邱女的筆記本內,所以客觀事實上雙方在性關係,仍屬相關頻繁的,所以最終僅可能觸犯傷害罪。
發佈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