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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圖片放部落格供人觀賞 觸法〈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中部地區一名邵姓學生將猥褻之色情卡通漫畫圖片上傳到他個人的網路上相簿,相簿並沒有設定密碼,使得不特定的網友都可以在他的相簿瀏覽或下載的動作。而後警察找上門,邵姓學生聲稱自己並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會觸法。警方已涉嫌妨害風化罪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法律教室:
[$300255$]刑法第235條第一項、第二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刑法上所稱之猥褻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而猥褻物品與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物品之區別,應就該物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網路科技突飛猛進,Blog等個人微網誌竄紅,從無名、Twitter(推特)、地圖日記、痞客邦等個人微網誌,每個人都可以快速、大量的傳送即時訊息及上傳個人圖片,部份網友為吸引觀覽人數或炫耀自己,常會上傳養眼、清涼甚至猥褻圖片,供不特定人觀覽、下載,將觸犯妨礙風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