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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分手 持性愛照片勒索〈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男女網友在網路聊天室相談甚歡,見面交往八個月,雙方多次到汽車旅館幽會發生性關係。今年初,女方要求分手,男方拒絕,還拿出用手機拍攝的性愛照片勒索廿萬元。女網友母親陪女兒談判索回照片未果,母女內心掙扎數天後,報警將男網友逮捕,依恐嚇取財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300376$]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應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他人心生畏懼而受其強制,但未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取他人財物、利益,或使之交付者。本案中,男女交往中兩情相悅,但期後女方欲與男方分手,男方藉此以性愛照片勒索二十萬元,雖無說散佈之話,但性愛照片為極其之隱私,已使女方心生害怕,故成立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