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陳姓男子在台中網咖認識二名十三、十五歲國中男學生,並與二名少年連續發生性行為,且誘使對方蹺家南下高雄同居,被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教室:
和誘是指獲得被誘人的同意,使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
本案例中,陳姓男子在網咖認識兩名國中少年,主動提供食宿,並帶兩人回住處發生性關係,因兩人都未滿16歲,所以法院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第240條和誘罪。
當今社會,有太多男女朋友為了愛情,不顧家裡反對而逃家。如果
一方未滿二十歲,千萬別以為有取得被誘人同意就可以,若對方家長提出告訴,很可能會吃上官司。為了眼前短暫的美好,壞了兩人之間的感情,得不償失!
[$300244$]刑法 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60$]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