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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咻興奮叫錯郎 夫原諒又反悔提告〈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去年因工作緣故,詹女與男同事相識進而日久生情,多次在男同事家發生關係。某日夜裡與夫做愛,詹女一時過於興奮而錯喊了男同事的名字,致而讓夫發現詹女與人通姦,夫原欲提告但因詹女以死相逼,只好原諒妻子並成全二人。   事後,詹夫又反悔而對兩人提告,檢方認定詹夫已有宥怒之意,就不得再提起告訴。 法律教室: 詹夫迫於詹女以死相逼故而原諒外遇兩人,事後詹夫反悔又對兩人提通姦告訴,[$300259$]刑法第239條對於外遇對象可以提起通姦罪之訴乃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秩序必要。「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100022$]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的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參照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300265$]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是為避免通姦罪之限制過於嚴苛,故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並在配偶有縱容或宥恕下,就不得提起告訴。案例中,詹夫在第一時間原諒詹女與外遇男子,並表示要成全兩人,這行為已達到宥恕要件,故詹夫不可在事後又提出告訴。且[$1133$]民法第1053條中所定判決離婚請求權的消滅,若夫妻之ㄧ方與人通姦,於事前或事後有宥恕或知悉,他方就不能訴請離婚喪失其請求權。
◎ 刑事責任 [$300259$]刑法第239條 第一項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00265$]刑法第245條 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民法責任 [$1132$]民法第1052條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一款、重婚。  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第六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  第八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133$]民法第1053條 第一項、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