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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課後找援交 玩3P〈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  聞:   受聘於某國小的江姓男子,在去年時,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兩名被害少女,三人相約在一家旅館援交。案發時,兩名少女向江男問道:「我們才十三、四歲,這樣可以嗎?」江男堅持要繼續,要其中一名少女幫他自慰,並將另名少女壓在床上愛撫,隨即將兩名少女的衣服脫光,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取樂,過程持續直至射精為止,完事付四千元給兩名少女便離開。兩名少女因蹺家被尋獲安置時,才說出整個援交事件。江男起初否認犯案,後又坦承確實有援交,但辯稱,兩名少女超齡的打扮讓他無法分辨真實年齡,再因當時與女友爭吵,心情低落才會糊塗做錯事。校方表示將召開教評會,對於江男之行為做懲處。 法律教室: 成年人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者性交或性交易者,在[$300244$]刑法第227條與[$30186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都有相關刑責處罰之規定。道德倫理上,對於老師身分之社會地位與角色,民眾對其身分之認知,道德品行皆給予較高的標準,寄予老師一定的期待,教育自己的下一代,故老師的行為舉止備受關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401091$]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至專任教師依[$923749$]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參照釋字308號)。老師雖非法律上公務員之身分,但其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
刑法責任: [$300244$]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0186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92371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