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丈夫在外島服役,卅歲蔡姓女子禁不起就讀國三的姪子追求,竟與他連續發生性關係,隨即被抓姦在床,丈夫訴請離婚並求償四十萬元;姪子坦承愛慕嬸嬸已久,才會情不自禁踰矩,要求家人放過她;法官認為蔡女有悔意,判刑一年,並賠償丈夫十五萬元。
法律教室:
一、刑事部份:
1.通姦罪部份:
所謂的通姦,是有配偶之人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之意。蔡姓女子係有丈夫之人,竟與姪子發生性關係,主觀上亦有故意,成立本罪。
2.準強制性交罪部份:
因該姪子僅國三生,屬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雖然蔡婦與該姪子係合意為性交之行為,惟基於對未成年人性自主之保護,即便經過未成年人之同意亦同,且蔡婦對其姪子之年紀亦有認識,具備故意,成立本罪。
二、民事部份:
1.蔡女與姪子通姦,顯係侵害其先生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依[$204$]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其先生可向蔡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蔡女與姪子通姦,符合[$1132$]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裁判離婚之要件,故蔡姓婦人之丈夫可請求裁判離婚,並因蔡婦屬於有過失之他方,其先生亦可要求損害賠償。
[$300259$]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00244$]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4$]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132$]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138$]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