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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為領回兒屍 自爆22年前妻外遇〈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起認屍案,扯出案外案、婚外情!   2013年2月16日有男子在花蓮七星潭戲水失蹤,4天後漁船撈起浮屍,因腫脹且被魚群咬食,頭骨已失,但從事海巡治安工作的謝先生認屍後,從屍身的刺青位置,認定就是失蹤的22歲兒子;不料,花蓮檢警採集家屬DNA,昨天比對結果出爐,竟然不符,檢方只能拒絕謝先生領回屍體。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因DNA不符,身高也差蠻多,家屬說有刺青,但也模糊難辨,種種跡象讓檢察官無法允准領屍,建議家屬多提供特徵證據,再向檢方聲請,若檢方再駁回,可向法院抗告。   謝先生才透露︰「20多年前,我和老婆都正值年輕愛玩,各自在外都有異性朋友,後來我們選擇原諒對方,共同把這個孩子撫養長大,阿福就是我兒子,不管他的DNA跟我符不符!」 醫師:可找母系驗DNA   婦產科醫師說,除非孩子是領養來的,否則一定可以驗出父母其中一方的DNA;若母親死亡無法取樣,也可找母系的兄弟姊妹來驗「粒線體DNA」。本案聽來,DNA雖與謝先生不符,改從母系去驗就行,確定與母系符合,且出生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就一定是謝先生的兒子。 法律教室: 關於婚生子女的意義係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1143$]民法第1061條)。孩子是由母親的體內生出故無須佐證孩子跟母親是否是母子關係,生父是何人則須待科學證明或藉由婚姻關係的存續、受胎期間等等以茲推算,在民法上為避免婚生子女受胎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舉證困難,因此規定自結婚之日起第181日以後,或自婚姻關係解消,或經撤銷之日起第302日以內所生的子女都推定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而生的婚生子女。因為是推定為婚生子女,若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該子女非其婚生子女,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可以提否認之訴來否決其親子關係(民法[$1145$]第1063條)。 本報導,謝先生與妻子婚後仍與其他異性友人過往密切,但他們並沒有離婚,兒子確實是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受胎而生,因此依照民法對於婚生子女的推定辦法,只要謝先生沒有提否認之訴就不能否決該難以辨識容貌男子不是他的婚生子女,至於該如何領回屍體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不加以討論。
[$1143$]民法第1061條 (婚生子女的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1144$]第1062條 (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145$]第1063條 (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