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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妳穿比基尼來上班…」色主管襲胸判刑〈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08月14日   擔任光電公司作業員的小宜(化名)控訴,劉男是她直屬上司,卻一再得寸進尺,前年7月數度趁她忙於公事,偷襲她胸部1、2秒後縮手。因她隱忍,劉男愈來愈大膽,幾天後直接對她襲胸摸乳,色色地說她胸部很大、穿黑色內衣、會幻想她穿比基尼來上班的樣子。   小宜再也忍不住,斥責劉男欺人太甚,不僅告訴親近女同事,還向桃園縣勞工局申訴及提出刑事告訴。劉男否認指控,指稱上班期間不可能有機會和小宜獨處,小宜工作場所非密閉空間,不可能對她性騷擾。   但女同事證稱,確曾目睹劉男撿東西時,以手肘「擦到」小宜胸部;另有同事指證小宜說遭劉男性騷擾時,精神很不好和感覺害怕。高等法院認定劉男性騷擾事證明確,判刑6個月,可易科18萬元罰金。 法律教室: 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指第一款、第二款)之一者:…。」性騷擾防治法[$923359$]第2條定有明文。又同法[$923382$]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所謂「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上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與刑法上猥褻罪區別之所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一號、一O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三號判決)。 本案中,劉男在工作場所對其下屬小宜以違反小宜意願之言語或行為為騷擾等不當舉措,性別工作平等法[$927085$]第12條第1款之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而依同法[$927100$]第27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旨,在期許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發生,能建立防止及申訴制度;又不和諧的工作環境足以影響工作士氣,而本案中受害當事人之同事亦可能因目睹受害人所遭受主管不當的對待,又考量自身利益而不敢張揚,故法條鑑於此乃對於雇主賦予相關之義務和期許,期待雇主能給予受僱者妥適而安全工作環境。
性騷擾防治法[$923359$]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923366$]第九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923368$]第十一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923382$]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927085$]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927100$]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927102$]第二十九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聯晟法網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