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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當衛生紙團丟了?車主告洗車小弟〈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2013年10月08日 來源:TVBS   18萬現鈔變成衛生紙團,這是怎麼回事?台北市一名汽修廠業務員宣稱,他將愛車送到洗車場洗車保養,離去後才想到以紙袋裝著18萬元貨款放在後座,他焦急返回洗車場尋找,洗車員工回說,「車內的確有個紙袋,都是用過的衛生紙,哪有什麼鈔票」,已經將紙袋丟掉,這名汽修廠業務員氣炸,堅持提告。   一名從事汽車零件業務的陳姓男子,將愛車開去洗車保養,他是這家汽車美容中心的常客,車子放著,趁著空檔,到附近逛街用餐兩小時,突然才想到,他剛剛收回來18萬貨款,裝在紙袋內,放在後座,陳先生焦急返回尋找,結果洗車小弟宣稱,已經拿去垃圾桶丟掉了。   洗車保養場人員:「他說那個紙袋已經丟進垃圾桶了。」   洗車的賴姓小弟宣稱,做車內清潔時,看到紙袋內都是用過的衛生紙團,所以整袋都拿去垃圾桶丟掉了,問題是警方調閱監視器,沒有發現洗車場小弟,將紙袋丟棄在大樓垃圾桶的畫面,也沒有看到大樓清潔阿姨整理垃圾筒,警方在垃圾桶以及賴姓小弟的身上,也沒有找到18萬元現金。   到底誰拿走錢?錢又跑去哪裡?雙方各說各話,陳姓業務員還是堅持提告,賴姓洗車小弟被依竊盜罪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本案中,車主陳稱將新台幣18萬元遺留在座車上,事後主張洗車工擅自將其放置於車上的現金,當作垃圾處理。洗車工於受託清理座車時具備業務上為車主保管其遺留在車上物品的責任或義務,若依車主所主張的真有其事,那麼洗車工擅將車主放置在車上的所有物處分(拋棄)的行為,依刑法[$300346$]第320條之規定成立竊盜罪。 又若車主所主張之事實為實際上並不存在,那麼車主就洗車工之犯罪事實為虛偽不實陳述,車主則可能渉犯誣告罪
中華民國刑法[$300346$]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300171$]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聯晟法網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