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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橋橋墩擋視線 頻釀死亡車禍〈解說:陳宏毅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7月25日 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2014.1.19   北市新生南路與和平東路口的專用天橋,原本是給行人方便,沒想到卻潛藏危險,因為光是去年底,該路口就發生4起死亡車禍,而出事的原因,就在於橋墩擋住行車視線,很多駕駛一個沒注意,就會撞上行人,險象環生。   綠燈一亮,汽機車往前衝,十字路口上,雖然有天橋給民眾行走,但走的人卻是少之又少。   去年底,新生南與和平東路口,就有一對母女慘遭水泥車撞死的意外,而且類似案件,光12月就有4起。原因就在於,天橋的橋墩,嚴重擋住車輛行進視線,一旦車子往右轉,容易忽略橋墩後方的行人,一不小心就會撞個正著。   附近居民也曾向北市交通局反應,要求加裝行人專用時相,或畫設對角行人專用道,不過交通局回覆認為,此舉行人行走時間拉長,容易導致該路段大塞車,暫時只能設黃黑斜紋反光貼紙警示,但居民行的安全沒解決,恐怕類似案例,難保不會再度上演。 法律教室: 按[$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意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如系爭天橋之設置確實有所欠缺,多次危害人民生命、身體之安全,行政機關收到人民之反應遲遲未做適當處理,若再因此而導致人民受有損害者,依據[$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國家要賠償給因而受損害之人民。又國家賠償之款項係政府利用課徵人民稅賦得來,國家的不積極作為卻要令全民買單,實在說不過去!
[$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