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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鄰居,你敢做嗎?」女子嚇退精蟲充腦色狼〈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9-08-2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陳男今年2月15日到鄰居「咚咚」(化名)住處討論事情,見她家無人,竟強拖進房間,壓在通舖上,一手插進褲子內摸到屁股,一手伸進內褲內摸到陰部,「咚咚」怒斥「我們都是鄰居,你敢做嗎」,陳男才停止,事後賠償35萬元,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咚咚」是鄰居關係,互相熟識,今年剛過完農曆年,2月15日下午6時許,陳到「咚咚」住處討論事情,見對方家裡沒人,心生淫念,從後環抱「咚咚」,將她半抱半拖進房間內,不顧「咚咚」一直踢腳反抗,推進房間內通鋪上,一手伸至屁股,一手伸進內褲撫摸陰部,一個小女人身體完全被男人掌控,「咚咚」反抗無效,大聲斥責「我們都是鄰居,你敢做嗎」,陳男突然停止動作,恍然大悟而放手。

陳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審酌陳嫌去年曾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入監執行,今年又出現這種踰矩行為,因一時衝動為求滿足己身慾望,違背被害人意願,讓其身心受創,應予以處罰;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被恫嚇後還知道停手,可見還有羞恥之心,且與被害人已達成調解,賠償35萬元,構成累犯,依強制猥褻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nlightened判決內容整理:
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酌陳男與咚咚為鄰居關係,因一時衝動為求滿足己身慾望,對咚咚以不法之腕力及違背咚咚之意願,而徒手強摸咚咚陰部,所為不僅侵犯咚咚之身體自主權,亦使咚咚遭受身心之創傷,應予以嚴重非難;考量陳男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犯行,且與咚咚達成調解,綜合考量一切情狀後,判處陳男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而雖然陳男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陳男就本案係犯強制猥褻罪,與前案(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構成要件及罪質均不相同,復審酌本案情節與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要件不符,如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使陳男本案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雖本件陳男按刑法第47條第1項為累犯,也就是在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是陳男本件所犯之罪「強制猥褻」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本質與前案「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皆然不同,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就刑法第47條第1項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做出以下解釋: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在尚未做出第775號釋字以前,不論任何性質之犯罪,如係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法官遵照罪刑法定原則,皆只能按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而在本號解釋做成後,法官得就個案自行裁量前案與後案間之關聯、構成要件、手段等,是否加重後案最低本刑

本件新聞中之陳男雖為累犯,但因法官就個案認定,依罪刑相當原則而裁量無須加重最低本刑。

 

【法條規定】
刑法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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