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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罵警「勸個屁」是妨害公務!法官:屁為肛門排出物〈解說:韓忞璁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2/3 TVBS

桃園一名方姓女子凌晨在家裡放音樂,但太大聲遭到鄰居投訴,員警上門勸告,方女卻大罵「勸個屁啊!」還重複多次,最後她被以妨害公務起訴。法官認為,「屁」是肛門排出的氣,加上對人有輕蔑之意,算是侮辱,不過考量她失去愛子情緒不穩,給予2年的緩刑,只須上20小時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方女凌晨在家放音樂,結果音量太大,遭鄰居投訴檢舉,員警因此到場勸說,沒想到方女心生不耐大叫「你勸個屁啊」、「我罵你勸個屁啊」,員警要將她上銬帶回警局時還奮力掙扎,導致一名員警手指受傷。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屁」是肛門排出的東西,更有對人不屑、輕視的貶義詞,且警方當時只是皆以理勸告,未有不尊重的語句,但方女以侮辱性言語謾罵員警,還做出暴力行為,應為公然侮辱和妨害公務,但考量她愛子過世後精神狀態不佳,判處拘役75日,得易科罰金7.5萬元。 方女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恰當,不過考量方女痛失兒子仍走不出來,患有重度憂鬱症和創傷症候群,因此給她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及20小時的法住教育課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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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難免有心情不好的時候,不過這並不代表是可以去影響他人的理由,而在別人難以忍受前往糾正的時候,不聽勸也不想配合,反而以其他脫序行為為難他人,反而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妨害公務?

報章雜誌常常提及民眾觸犯「妨害公務罪」其實就是指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構成刑法第135條的行為樣態範圍很廣泛,只要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行為人有阻撓其職權行使,導致公務員行使職權有窒礙難行的事實就可能成立妨礙公務,其中最常見的妨害手段為強暴脅迫

  • 強暴:指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如:物理力介入、暴力攻擊。
  • 脅迫:指用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惡害事實,如:威攝性話語。

此外,妨害的態樣並不限於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下所受之阻礙,事前利用手段、方法而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窒礙難行者亦是無間接妨礙,仍是妨礙公務規範之對象。

但並非所有妨害公務行為都需要以刑事方式處罰,考量事件的情狀,雖有妨害行為但情節較輕微者,則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來規範此類之脫序行為,以利公務員行使職權。

檢視本件新聞

新聞中女子以「你勸個屁啊」、「我罵你勸個屁啊」…等言語用詞衝撞前往規勸的警員,而法院認為「屁」一詞為肛門排出之臭氣,更有令人不屑之意,對他人所為稱之為「屁」,不僅係表示對他人所作所為無法認同外,更彰顯帶有輕蔑、醜化與貶抑之意,是公然對他人稱「勸個屁」,於一般社會理性正常之人聽聞後,當可理解係輕蔑對方行為、予以負面評價之污衊言詞,而該女子侮謾、辱罵來勸導之員警,核屬對員警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行為。

由於對來執法之員警口出穢言,員警依法逮捕時,因該女子不斷掙扎抗拒警員的逮捕,在拉扯過程中而導致執法員警因此而受傷,而女子的「掙扎抗拒」,便是施加物理作用力進而導致員警受傷的結果,符合施以強暴條件,基於以上兩個理由,該女子的行為違反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而受刑事處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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