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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女輕生害租屋淪凶宅 父母「未拋棄繼承」須賠償286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三立新聞網 2020/03/09

台南一名女房東S,將透天厝頂樓加蓋套房出租,一名30歲的女子Y承租其中一間,每月租金為4000元,原本Y女租約應到2018年12月底,豈料Y女卻在2018年12月26日,於租屋處輕生死亡,屍體直到2019年1月初才被發現,由於租屋處變成凶宅,導致其他房客紛紛搬走、房價也大跌,更無人願意承租、買房子,女房東S不甘損失,因此提告向Y女家屬求償。由於Y女的父母未拋棄繼承,連同房價貶損及租金損失,台南地院判須連帶賠償286多萬元。

據《自由時報》報導,Y女跟女房東S租屋,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000元,不料Y女卻在2018年12月26日,於租屋處輕生死亡,屍體直到2019年1月初才被發現,嚇得其他房客紛紛搬走,房價業因此下跌,女房東S不甘屋子淪為凶宅,又認為Y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尋短會使房子成為凶宅,因此家屬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便向Y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不過Y女父母卻認為,頂樓加蓋套房出租是違建,樓層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貶損房價,且加上其他房客搬走,也不一定是因為愛女輕生導致,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才不慎造成房東損失、並非故意,認為房東求償並無理由。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是否違建,與Y女自殺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而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0930元,加上租金損失核算是23萬8715元,判Y女父母共應賠償286萬964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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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的規定,分為兩種型態,法條記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依一般社會道德觀念,可以被認為侵害行為違反社會習俗、價值意識或倫理道德而言,所以只要是社會道德觀念上不能接受之行為均包括在內。Y女以自殺的手段在自己的寢室內結束生命,屬於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侵害S女的財產權,造成系爭房屋成為凶宅,並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價後確認的確有發生價值減損情況。以Y女的情況來判斷不能說沒有認識,Y女亦沒有不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及他人財產的情況,所以認為Y女成立「間接故意」。

Y女的繼承人,即Y女的父母對於Y女的繼承權未辦理拋棄繼承,在因果關係的驗證上,又能證明Y女自殺的行為和S女價額的減損之間確實存在有因果關係,故推論S女得向Y女的繼承人在繼承Y女遺產的範圍內,對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負責。

法院的立場一方面在維持社會的公理,二方面在平撫雙方當事人的感受,當然S女能否得以在Y女所遺財產中獲得清償,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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