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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勞應否繳交保證金?

為因應國內外環境變化,「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於91年1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布施行。其中取消雇主聘僱外勞需預繳保證金的規定,大幅降低雇主聘雇外勞的人事費用。依現行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參照),雇主招募外勞時,必須向勞委會預繳外勞兩個月的工資,作為外勞在台工作期間逃跑時的收容費用、醫藥費及遣返費用。保證金制度取消後,未來若外勞經警察機關遣送出境,遣送所需的旅費及收容期間的必要費用,將先以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再通知雇主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