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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援交性暗語 不起訴處分
編號日期: NO:140/2007年8月19日
當事人: 小星(被告)
相對人:
案件類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29 條 )
受損權利: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由於小星沈溺於網路交友,一時的好奇於是想要透過聊天室,找尋到可以發生性關係
的對象,不料經警方在網路巡邏,以化名的「小乖」、「北縣香草」等身份,傳達「缺摳
摳嗎」等客觀上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後,且又以密談傳達「愛愛過吧」、「去
MOTOL」等性交易訊息給「小乖」;又留下小星使用中的手機0922-XXXXX
X,於是雙方即按約定的地點碰面交易,經警方於捷運站前逮捕到案後。經過本所律師
小星協談之後,瞭解所製作的警訊筆錄內容,及確定未來訴訟方向,其本案件的關鍵歸納
如下:
  對於有性交易經驗的民眾來說,只要提到「去汽車旅館」、「愛愛過吧」或是「缺摳
摳嗎」等,皆可以知道是有性交易的意思表示。惟在網路的世界裡,多數人不一定知道上
述「去汽車旅館」、「愛愛過吧」或是「缺摳摳嗎」等性交易的訊息,係屬有性的暗示,
然而,就以一般社會大眾的對上述性暗示,則不一定會以為是性交易的意思,了不起僅屬
於透過網路的性騷擾之一吧!
  有關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為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2項訂有明文;再者,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指出,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
,須再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時,則應為有利於被告,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進
而推測被告無罪。
  綜上,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其立法理由係保護網路不要成為
散播、播送性交易訊息的犯罪溫床,惟不表示只要有性交易的訊息,即屬於違法。倘行為
人係對特定人為性交易要約,或對特定人為性交易之要約而為承諾,惟並無供傳播、播送
或刊登等訊息即應不得與上述法條相提並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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