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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逕自解除勞動契約 爭回退休金
編號日期: NO:162/2003年12月07日
當事人: 甲○○
相對人: ○○實業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 給付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
受損權利: 新台幣12,90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 71 萬 9463 元整(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由於甲○○於民國69年9月27日任職於被告公司,直至89年6月30日原告才發現被告未經同意下,竟於同年2月18日逕將甲○○之勞保退保,並於同年2月17日由訴外人中興紙器廠為其原告加保。惟不論是被告公司或中興紙器廠皆不願給付任何退休金額予甲○○,並被告稱於88年10月31日時,因景氣不佳經營困難,於是他們經過股東會決議後停業,爾後決定將所有廠房租給訴外人中興紙器廠,同時將其所有機械設備售與之,並由訴外人為員工加保勞健保等福利。甲○○深感自己權益受損,並與本網律師研究後同意委託處理之,其中我方勝訴關鍵分析如下:

【關鍵一】勞動契約解除應得雙方同意:
  按勞動契約仍屬契約之其一,故成立、變更或終止時,除有法律之另外規定,應經由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不得為單方片面決定之。本案件未經原告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即擅自將其勞動契約之當事人變更為訴外人中興紙器廠,故本勞動契約關係仍應存在予兩造間。

【關鍵二】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
  因被告公司經合法傳喚不到,對於原告所提示之薪資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皆無表示意見,故得推論原告退休前之平均月工資,並不得依資遣費方式計算,仍應依退休方式計算。

  綜上,法院因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故對甲○○所提出之相關證物皆無異議。再者,雙方勞動契約並無因被告單方解除之事由而除去,是以契約仍屬有效,並應以退休方式計算其給付金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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