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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狀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如何聲請?

什麼是保護令 ?

保護令制度設立目的是 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離開精神或身體繼續傷害之環境

保護令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站,應與律師或社福機構仔細討論,選擇最安全的方法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

Youtube 影片 韓忞璁律師說明 → 保護令如何申請? 保護令可以做什麼

 

 

保護令不只一種! 依情況申請適合的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9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 

 ①通常保護令  ②暫時保護令  ③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是一種透過可透過被害人自己申請,也可以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幫助被害人申請

閱讀文章 ☛ 保護令有哪些種類 

 


 

保護令制度設立目的是   保護當事人(被害人)的安全 ,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可以做到:

① 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

② 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同時禁止行使使用、處分權

③ 命令加害人遠離、不得靠近被害人的生活必要出入場所

④ 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⑤ 必要時可要求交付、定立必需品之使用權

⑥ 必要時可要求定立對未成年子女義務行使的暫時處分

⑦ 定立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得禁止會面交往

⑧ 可以命令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所之租金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⑨ 可以命令加害人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配用

⑩ 可以命令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

⑪ 可以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其受暫時監護子女之戶籍、學籍等資訊

上述項目會因為不同種類保護令之而有不同適用,可與律師討論事況以確定最適作法

聯晟律師團隊 ☛  https://www.rclaw.com.tw/lawyers

 


 

哪一種保護令比較適合我的狀況?

我們可以依據 2個步驟判斷哪一種適合自己,或是與 律師討論 直接分析適合狀況

① 希望保護的項目

② 有無急迫性的的申請

 

 

保護令怎麼申請?

提出:由被害人向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以書面方式提出聲請可不記載住居所,而僅記載其送達代收處所。
 若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我們有與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合作,協助被害人遠離家庭暴力 → 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 

 或參考保護令流程 →  保護令申請範例

申請種類: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費用: 0   申請保護令會傳喚加害人到庭說明,建議先與 ①社服團體 ②律師討論 ,以免誤判情勢

 

 

以聲請時間程序來區別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申請,需經審理程序。流程約40天,核發後24小時送達

暫時保護令:可以不經審理程序,但為有案件法院進行狀態,因而請求法院去作暫時性處分。

緊急保護令:依警察人員認為有急迫危險者,可在4小時內取得 (最快)

因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間相較久,核發通常保護令前: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得於審結終結前,先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深度閱讀文章 ☛ 法院如何審理保護令案件 、

 
 

以保護令維持效力區別

通常保護令:通常效期1年,最多延展1年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以聲請人身分來區別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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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令接續閱讀 ☛ 加害人(保護令申請相對人)如果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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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保護令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