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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飆車破紀錄 當心觸法〈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  聞:   國道警方日前凌晨在中二高竹南路段測速照相,在短時間內連續拍到八輛車超速疾駛,其中一輛賓士車甚至以243公里的時速狂飆,創下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超速違規的最高速測照紀錄,原有測得最高時速是在民國93年間,在中山高苗栗北上路段測到223公里的紀錄。   當天國道二隊凌晨零時以後,在二高竹南交流道附近的南下路段執行雷達測照勤務,當地速限110公里,警方發現拍到的多張超速車違規照片,後方居然都看不到車牌,其中有三輛車的時速超過200公里,最高速的一輛車是賓士CL車款,時速高達243公里,被拍到時間是凌晨1時40分,不到兩分鐘該路段又有一輛同款車被拍到超速,時速為151公里。   警方指出,同時段經過該路段的超速車輛,有8輛車被拍到使用活動車牌,車牌可用電動方式向上掀起躲避測照,有的飆車族會違規使用這種裝置,甚至一上高速公路就掀車牌,見到巡邏車再放下車牌。 法律教室:   在西歐某些國家,例如德國,他們的高速公路速度無上限,而在台灣把高速公路當成賽車場來練車並不適宜,高速公路都會有「速限」,超速有行政處罰問題,近年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罰則方面多有加重,是為了降低駕駛人違規的發生率。   新聞中,飆車的行為除了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之,此外,還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飆車族為了躲避交通警察照相開單,以「掀車牌」的方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處以重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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