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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的代價 你玩得起嗎?
網路文字獄 皆由「援交」起…
  不知從何開始,「援交」一詞已成為性交易行為的一貫通稱,而在兒少法第29條的加持之下,要是在網路聊天室、留言版或電子郵件等,只要出現
〝援〞字,或是等同音者,都可能變成白鴿大隊(警察)們提升績效的大肥鵝,連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律師陪同偵訊 >
  援交全年無休,當男人精蟲上腦無處發洩時,這群年輕(或有些年紀)的特殊工作者頓時變成沙漠中的冷泉,提供自己的肉體給予男人發洩並賺取
酬勞,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日子,例如暑假、寒假、春假等,其業績更是嚇嚇叫。而一些外表長相不錯的,還會建立幾個固定客戶,或是乾脆給人包養,賺錢速度之快,也難怪會有越來越多年輕女孩願意放棄倫理,用「青春肉體」換取財富。
  只是,性交易行為在台灣是違法的,既然暑假、寒假、春假,都是援交業者拼業績的高峰期,身為司法執行者的警察怎可能放任不管?一個賺業績一個賺考績,在網路上玩起諜對諜,部分警察會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捕獵聊天大廳裡的艷色美魚以及無知小色魚,雖然網路釣魚獲得的證據法官不一定採用,判無罪的也不少,但司法程序之繁雜,足以讓這些魚缺氧翻肚,叫苦連天。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援交
只提供單純約會的「援交」… 
  「援交」是「援助交際」的簡稱,起源於日本,在當時,是日本色情業者用來鼓動年輕少女,販賣自己穿過的內褲,給予(援助)有特殊戀物癖的買家。之後在色情業者的多種應用下,衍伸出許多千奇百怪的解釋。簡單說,「援助」就是給予寂寞男性,心靈與肉體上的滿足(協助),而「交際」意指「交易」,要得到我的特別服務,就要付予相當報酬,這樣的〝使用者付費〞行為,最後演變成肉欲上的提供與滿足,這也是目前性交易行為被廣稱為「援交」的由來。
  1998年,日劇「神阿!請多給我一點時間」,以援交少女因性交易感染愛滋,衍伸出不同於正常人的生活、愛情的悲情劇,在當時讓眾多戲迷哭紅雙眼。1999年,另一部援交電影─「援助交際24小時」上映,此片不同在於,劇中的的援助交際並非性交易,而是〝收費交往〞,簡單來說就是〝伴遊小姐〞,給予少女一定金錢,少女將陪你唱歌、逛街、看電影等各種有如情侶般的對待,但不涉及性行為。所以,援交在原始詞意上並非性交易,它指的是一種供需行為,但在各媒體的渲染下,變成情慾交易的「行業名稱」了。

 

紅燈區
哪些國家性交易是合法的? 
  台灣會因為性交易而被抓去公審,但在部分國家,性交易行為則是合法的。對於這些國家來說,性交易可視為一項產業,為國家創造經濟收入,它們甚至將性交易產業統合在一區域,使其成為觀光景點。最著名的,就是荷蘭與新加坡的紅燈區,而德國、法國、奧地利、日本也讓性交易合法,並透過派發營業執照的方式實行管理。奧地利甚至有情色業者準備上市上櫃,讓性交易成為一個大型產業。
  雖然全球約有一百多個國家允許性交易行為,代表了人對於身體自主權與傳統道德倫理的觀念開始轉變,其作法或許是先進的,但也可能是腐化的,我國的法律可借為參考,可嘗試去開放,但在開放前,必須要有良好的配套管制措施,同時也必須考慮我國民情、風俗。
 

 

援交
網路張貼援交性暗示訊息 犯罪?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將構成本罪。此項犯罪,目前於網路上極為常見,且有警察單位重點偵辦,不可不慎!

誰說「罰娼不罰嫖」 嫖客也可能有罪!! 
 網路色情真是氾濫啊,好多人透過網路尋找一夜情或者尋找性交易對象,今天跟老鳥周小硬查獲一起利用聊天室,進行性交易的案件。一名在竹科上班的電腦工程師,利用聊天室找上一名年僅十一歲的國小五年級女生,兩人最後以六千元代價完成性交易。(os:哇靠,有錢真好,可以吃幼鳥)。
 小女生表示,他老子經商失敗,躲債不知去處,她為了求ㄧ頓溫飽,不得已只好透過網路下海援交。本來我以為這小女生(提供性服務者)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這位工程師(提供性交易費用者)不會構成任何犯罪,沒想到老鳥周小硬ㄧ句『你是新警察吧!?』瞬間我又軟了,看來我離老鳥的日子還很遠啊(遠目)!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又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囉,新警察小五認為「罰娼不罰嫖」其實不盡然。如本案,該名工程師因性交易對象係十一歲的小五生,故依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應受處罰不能免責。
 小五女生又會受到何種懲罰呢?我們區分(1)於網路上散佈從事性交易訊息及(2)與人性交易兩部分討論,分述如下:小五女生於電腦網路上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惟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係刑法之特別法,仍應適用刑法的原理原則,又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本案,小五女生才十一歲,所以其行為不罰。至於與人性交易部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若該小五女生只是從事性交易,本身並沒有另外犯其他的罪,則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換言之,小五女生也不用受到行政罰。

 

援交
與「幼齒」性交易有何責任? 
  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一來發育尚未完全,二來智力淺薄,尚無能力判斷是非,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只要與之為性交,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刑度則依被害人年齡分為二種情形: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時,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所以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又倘若是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下達成性交易,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犯罪,「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將被處較重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應依刑度更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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